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天然居大酒楼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15年2月25日,古浪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87名就餐者在天然居大酒楼就餐后出现呕吐、腹痛、腹泻、发热等食物中毒症状。古浪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派执法人员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中毒患者救治同时,对天然居大酒酒楼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经查,该酒楼擅自变更了经营场所、食品加工间布局,未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热菜加工间存有食品原料,且生熟不分;操作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操作规程,不认真执行餐具清洗消毒制度。上述违法行为增加了发生食物中毒风险。经对现场留样的菜品和食物中毒患者排泄物抽样检验,致病性微生物沙门氏菌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天然居大酒楼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列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古浪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天然居大酒楼作出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920.00元,处以货值金额十倍罚款129200.00元,并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浙江金华市串串香食品有限公司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肉制品案
2015年5月20日,浙江省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金华市串串香食品有限公司监督检查,对“哩脊肉串”、“蒙古肉串”等产品现场抽样送检,有1批次“蒙古肉串”检出日落黄,有3批次“哩脊肉串”检出诱惑红。经查,该企业为了使肉串“卖相”更好,在“蒙古肉串”“哩脊肉串”生产加工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日落黄”“诱惑红”,上述不合格速冻肉串共13191箱,涉案金额180余万元。在速冻调制食品中添加日落黄和诱惑红,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企业相关责任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该案移送金华市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已被提起公诉。
连州市红楼宾馆加工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等案件
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最高可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对一般性违法行为也加大了惩处力度。2015年10月,广东省连州市红楼宾馆因加工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日落黄”的“流沙包”60个,货值140元,被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11月,河北省唐山润良商贸有限公司因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虾仁等食品,货值金额16524.33元,违法所得2445.53元,被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445.53元、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198291.96元(货值金额12倍)的行政处罚;2015年10月,浙江省绍兴镜湖十里荷塘休闲农庄因销售3瓶超过保质期的黄酒,销售金额84元,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大红浙醋,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4元、没收超过保质期大红浙醋1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温州赖中超卤味烤肉店加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对赖中超、蒋成全经营的卤味烤肉店销售的卤肉上瘾,怀疑添加违禁物质。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混有罂粟粉的调味料20克、罂粟壳350克。经查,赖中超为拉拢回头客,自2014年8月,在加工卤肉时采用将完整罂粟壳放在汤料包里置于卤汤中,或将罂粟壳碾磨成粉末,混入其他香料,直接撒在卤肉上等方式,进行非法添加。根据赖中超供述,执法人员查处了向其销售罂粟壳的仟家味调味品店,以及该店的上线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淑芳香料商行,共查获罂粟壳19千克。卤味烤肉店经营者赖中超、蒋成全被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列入2015年第二期瓯海区食品安全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仟家味调味品店和淑芳香料商行的经营者黄剑文、傅莉莉、葛淑芳3人已被人民检察院以贩毒罪提起公诉。
食品加工滥用工业原料生产的“毒明胶”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5日,央视报道,福建三铭公司从制革厂大量采购经有毒有害工业原料处理过的垃圾皮料,通过一系列漂洗处理,最后生产出所谓的药用明胶。这种有毒、有害工业原料处理过的垃圾皮料,不但做成了所谓的药用明胶,而且还被加工成大量的食用明胶,作为食品添加剂原料被广泛用于糖果、乳品、饮料和冰激淋等食品加工。经调查,雅客、金冠、蜡笔小新等大型糖果企业都使用此类所谓食用明胶生产糖果。
查处结果 自3月15日央视披露了与福建省有关的明胶事件后,福建省、市、县食药监局启动应急预案,联合调查住前往现场调查核实。其中,福建三铭胶业有限公司已停产,有关的药用明胶库存量也被查封。调查组对库存的所有批次产品进行抽验,并对原材料供应商评估情况进行核查。福建省食药监局根据国家总局统一部署,下发《关于对明胶、明胶用空心胶囊和软胶囊药品开展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生产豆制品 环境脏乱差,企业被追究刑责
2016年5月25日,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厦门皖友豆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生产现场环境脏乱,原料仓库地面有老鼠粪堆积,放置成品的区域在露天且地面积有污水。现场还发现有“苯甲酸钠”“消泡剂”等食品添加剂以及多种不明粉末、液体。
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相关物品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对可能有食品安全问题的嫩豆腐、炸豆腐、豆泡、炸豆干、牛皮干、豆干6种食品及不明粉末液体进行抽样送检,并立即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豆制品生产经营活动。为避免豆制品在高温天气下变质,该企业将苯甲酸钠非法添加在水分活度值较高、易滋生微生物、易变质的嫩豆腐、豆泡等食品中作为防腐剂使用,且均未使用衡器控制用量,仅由工人凭经验添加。此外,该企业在煮制豆浆时为防止豆浆沸腾发泡溢出,还非法添加了消泡剂,经检验内含有甲醛次硫酸氢钠(即吊白块)。
"唐老鸭"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查 30多公斤卤菜被封存检验
如果要说九江哪家的卤味店算得上老店,那么浔阳区红旗电影院旁的唐老鸭卤菜店肯定算得上一家,有些县区的居民甚至还专程前去买卤鸭脖。然而,昨日有市民向九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称这家卤菜店的生产作坊开在一栋居民楼里,屋内环境恶劣,地面肮脏,满屋油渍,老鼠笼直接放在调料旁,更有不少卤菜都存放在挨着厕所里清洗间里,并称唐老鸭的卤味添加了十多种来历不明的添加剂。
昨日上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小作坊监管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对位于居民楼一楼的唐老鸭卤菜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工人正在制作当天准备销售的鸭脖、鸭翅及其他卤味。“查处时发现食品原料都堆在挨着卫生间旁的清洗间里,有一些原料因为放不下还摆在卫生间里。”食品小作坊监管办公室黄主任说,现场还发现了日落黄、浓香猪肉高、肉精粉、亚硝酸钠等十余种食品添加剂。“这说明唐老鸭的卤香味不是熬煮出来的,而是通过添加剂人为调香。”目前,被查处的30多公斤涉嫌违规制作的鸭脖、鸭翅及莲藕等其他卤味,已被封存检验。
王某某经营用工业盐加工卤菜案
2016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仙桃市解放大道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发现其仓库承租王某某正在加工卤菜,在王某某加工卤菜作坊内有两袋外包装标示产品标准为GB/T5462的湖北广盐蓝天盐化有限公司出品的精制盐,其中一袋已拆封启用。经查询GB/T5462为工业盐标准,其涉嫌使用工业盐加工卤菜。当日,该局以当事人涉嫌经营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卤菜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9日以70元/袋的价格,从武汉白沙洲冷冻品批发市场购进精制盐2袋计100kg,已用近半袋,于2016年10月31日被该局查获。当事人经营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卤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王某某作出了没收未用完的工业盐,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顾发龙、顾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08年底,被告人顾发龙、顾芹父女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从事加工烧烤食品活动。后顾发龙发现肉制品容易变质,遂让顾芹购买了一包亚硝酸钠作为添加剂使用。顾发龙明知亚硝酸钠须按标准限量使用,仍在其腌制肉食品时凭经验添加;顾芹明知顾发龙腌制的食品未按剂量控制使用,仍与其共同销售。2012年4月17日下午,被害人朱某(女,时8岁)、丁某某(男,时5岁)食用顾发龙、顾芹生产、销售的鸡翅后出现严重亚硝酸盐中毒症状,后经抢救脱险。经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丁某某吃剩的鸡翅中亚硝酸钠含量为11g/kg,顾发龙、顾芹家中未售出的鸡翅、鸡腿中亚硝酸钠含量为7.48g/kg、0.105g/kg,分别是国家规定标准的367倍、249倍、3.5倍,且顾发龙使用的亚硝酸钠已过期。
东台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顾发龙、顾芹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超标准添加已过期的亚硝酸钠,致两名儿童食用后中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节,于2012年9月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顾发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顾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邱宏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10年4月至2011年9月间,被告人邱宏革先后在徐州市云龙区各地租用仓库并购买机器、原料等生产资料,使用不合格的食用油,在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情况下,冒用浙江省金华市良洪食品厂的“良洪”商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良洪”品牌系列的“酒鬼花生”、“酒鬼瓜子”等小包装食品,并销售给徐州市食品城的多家个体商户,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80余万元。执法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了其用于生产假冒食品的机器和原料,以及已经生产出而尚未销售的成品“酒鬼花生”1100箱(毛重7斤/箱),货值金额约人民币3.74万元。经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邱宏革用于生产“酒鬼花生”、“酒鬼瓜子”小包装食品的食用油中,苯并(a)芘不符合国家GB2716的要求。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邱宏革明知自己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食品卫生条件并冒用他人品牌商标的情况下,在产品生产中使用不合格原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节,于2012年10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邱宏革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